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告知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指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承担普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
实施时间:
武汉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从2023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享受条件:
正常缴费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以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养老人员,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
年度起付线(元) |
年度报销限额(元) |
报销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在职职工(含在职灵活就业人员) |
700 |
3500 |
80% |
60% |
50% |
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
500 |
4000 |
84% |
68% |
60% |
1.封顶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2.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 |
承担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我市医疗保障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提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服务,参保人员到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具体医疗机构名单可以通过武汉市医保局官方网站(http://ybj.wuhan.gov.cn)和微信公众号“武汉医保”查询。
温馨提示:参保人不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无法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就医方式: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在就诊医疗机构院内即时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异地就医:
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上述待遇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备案,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按照上述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可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就医地已开通异地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名单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