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47号)和《武汉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武卫生计生[2015]75号)文件精神,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提高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防止结核病重大疫情在我校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结核病重在防控。学校防控工作由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总负责,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进行总体部暑和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结核病防控日常工作。在防控工作中,建立信息交流沟通的联动机制,落实层层责任制,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齐抓共管,群防群控,形成合力。力争达到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及时隔离治疗,早管理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的副校长
组员:医院院长,各院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结核病防控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院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组长:总体负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部署,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将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副组长:具体抓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校医院院长:指导、督查各院部落实结核病防控工作。
院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院系结核病防控工作及信息通报。
校医院保健科负责人:收集各院部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信息,健康宣教;负责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结核疑似病例进行排查并及时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防控措施
(一)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宣教
通过健康教育课、宣传展板、宣传窗及专题讲座、播放影像制品,
利用网络、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进行有关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消除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2. 定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由校学工处和后勤保障部负责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清洁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建立健全检查督促机制。
3. 落实学校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引导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
(1)由校医院负责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筛查项目纳入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校医院保健科负责通过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校医院保健科应当及时告知患者所在院系领导并按规定上报上级卫生部门,疑似结核病人所在院系领导应负责督促疑似结核病人迅速到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将诊治结果信息反馈校医院保健科。
(2)各院部应建立健全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并记录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院保健科,辅导员及医院保健科共同负责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由体育部负责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器材有计划地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各种球类、田径类健身运动,增强学生体质,减少疾病发生。
4. 加强疫情监测及报告
建立健全学校—院系—班级结核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由班主任(辅导员)或班干部任班级结核监测员,由校医院负责对监测员进行培训。坚持“预防为先,关口前移”的原则,加强监测,超前部署防控工作,早期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病人或疑似病人。
落实由班主任(辅导员)或班干部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及时报告学校医院并督促其尽快就医。
对通过健康体检、门诊诊疗、各院系信息反馈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校医院保健科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疑似患者转所在地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确诊治疗。
5.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学生中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1. 做好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2. 对患者的管理及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工作
(1)休学管理及追踪
根据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对已确诊的结核病例,由各院系及时通报校医院,并做好结核病例的追踪管理工作。
(2)复学管理 患病学生经规范治疗康复并取得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对经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院系辅导员应当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患者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4)校医院和各院部均有义务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可正常上课,密切接触者应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并将诊治结果报告校医院保健科。
(5)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或结核性胸膜炎病例少于3例、涂阴肺结核:由校医院负责立即对其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寝室)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
(6)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或结核性胸膜炎病例少于3例、涂阳肺结核:对其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寝室)进行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并由结防机构对负责对患者同寝室学生进行PPD试验。校医院协同院系组织所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PPD强阳性学生到当地结防机构接受检查。
(7)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或结核性胸膜炎病例多于3例(含3例):由医院保健科报告当地结防机构,校医院和患者所在院系共同负责协助结防机构进一步处理。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应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的指导下,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1、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2、由各院部负责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要落实到位,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校医院,由校医院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区结防机构。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
4、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对防控不力,出现漏防漏控现象的单位(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对瞒报、知情不报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导致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武汉轻工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