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
根据国家关于公费医疗应“保证基本医疗,避免浪费”的原则,以及“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及“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需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武汉工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
1、本校在职在岗的固定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包括成教生)。
3、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等人员。
4、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的学生。
5、国家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的外籍专家、教师。
未经学校批准的离岗人员、离退休后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受公伤的人员均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二条 就诊及转诊规定
1、教职工、学生凭校医院门诊病历在校医院挂号就诊。不带病历就诊者医药费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转借病历或冒名顶替者,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2、校医院的医生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滥用药品,门诊处方量按医疗常规,急症三日用药、慢性病七日用药量的规定执行。教职工、学生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规定,尊重医生意见。
3、教职工、学生一般疾病均应在校医院治疗。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要到校外指定医院就诊的病人可以转诊,门诊转诊须经校医院专科主治或以上职称医师签字。急诊转诊一般要由值班医师签字。签字医生必须在校医院门诊病历和转诊单上写明转诊指定医院、转诊目的、建议检查项目、需取药品及限定金额等,并留有存根。各科医生不准跨科或跨专业签字转诊,也不准事后补签转诊单。每次转诊只限一次就诊,如需复诊应再次签字。
4、需转诊的病人,原则上只检查不取药,所需常用药品回校医院取用,校医院应尽量满足患者所需公费医疗范围内的药品供应。
5、学校指定对口医院原则上为三甲医院及省、市属特色专科医院。具体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协和医院、长航总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均须按托管协议办理)、市三医院(限烧伤)、市传染病医院(限传染病)、市结核病医院(限结核病)、市精神病医院(限精神病)、省肿瘤医院(限肿瘤)、八医院(限痔瘘)、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限咽喉部疾病)。住武昌的离退休职工可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就诊。
逢节假日、夜间急诊在武汉市四医院常青分院就诊可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武汉市其它市级以上医院为非对口医院。武汉市区级及以下民营、集体及个体医院就诊费一律自理。
6、如需住院治疗,应凭指定的对口医院门诊病历及入院通知单,经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入院手续。住院应先自垫3000元,超过部分可以向学校借支,借支3000元以下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批,超过3000元,需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一般疾病借款限额1万元。凡借款,将按相关报销比例扣除自付部分。
7、凡未批准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批要求到校外就医者,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教职工就诊医疗费报销比例
1、在制度规定范围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
医院类别 人员类别 |
校医院 |
对口医院 |
非对口医院 |
在职在岗职工 |
88% |
80% |
60% |
退休职工 |
90% |
85% |
75% |
优诊人员* |
90% |
90% |
75% |
离休干部 |
100%** |
100%** |
90% |
* 持有省发保健医疗证的职工 ** 检查费按95%报销
2、在制度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在职在岗和退休职工 |
优诊人员 * |
离休干部 |
医院类别 |
对口 医院 |
非对口 医院 |
对口 医院 |
非对口 医 院 |
对口医院** |
非对口医院 |
3000 元以下 |
80% |
70% |
85% |
75% |
100% |
95% |
3001 ~6000元 |
85% |
75% |
90% |
80% |
100% |
95% |
6001 ~1万元 |
90% |
80% |
95% |
85% |
100% |
95% |
1 万元以上 |
95% |
85% |
95% |
85% |
100% |
95% |
* 持有省发保健医疗证的职工 ** 检查费按95%报销
第四条 报销规定
1、转诊的门诊病人报销医药费须持双病历(学校校医院病历及校外医院病历),校医院转诊单、处方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医疗费收据经校医院负责人签字方能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2、转诊的住院病人报销医疗费须凭发票、电脑结算清单、出院小结,经校医院负责人签字方能按规定报销。
3、到校外医院就诊,同项检查按普通收费标准报销。若单项检查费用超过100元,所取特定药品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自费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4、学生的门诊(包括校医院门诊、对口医院门诊及特殊情况下就诊的其他医院门诊)医药费凭收据及双病历审批报销(每人每年40元)。住院费凭病历和收据按定额(每人每年400元)审批报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治疗,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收据定额内报销。
学生外出实习和寒假期间的医疗费,凭当地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急诊证明及病历、收据按定额(实习按每人每月3元,寒假每人4元,暑假每人5元,均以班级为单位掌握)审批报销。
5、卫生部、财政部文件鄂卫发[2004]92号文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及各种免疫制剂、各种生物制品原则上自费。如确因病情需要经医院负责人审核报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批准后,在对口医院住院期间的药费可报70%,门诊可报销60%。非对口医院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
6、计划生育的绝育手术、上环、引产等手术费实报实销。非常规人流术按常规人流术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7、首次确诊癌症或绝症医疗费,一年内除自费部分(含自费药)外,实报实销;一年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其它疾病一样,按第三条规定比例报销。公伤病人的医疗费实报实销。
8、离休干部医疗费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但上级规定自费的医疗项目、自费药品及卫生部门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自理。
9、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因公去外地出差、进修学习、带实习等,在外急诊看病,应凭所在院系领导签字盖章证明,持有关病历、急诊发票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后可按指定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10、教职工在寒暑假探亲、旅游等因私外出,在武汉城区以外因疾病住院,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住院收据,经审核后可报销50%,门诊医药费急诊按非对口医院报销,最高限额报销200元。
11、教职工退休后户口迁出武汉市者和长期居住在本市外(一年以上)的人员,因病就诊应在当地指定一个医院为对口医院,门诊及住院按上述比例报销。在其他医院就诊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12、一些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报销规定
(1)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Y)、彩色多普勒仪等检查费门诊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70% |
50% |
退休、优诊职工 |
75% |
60% |
离休干部 |
90% |
80% |
一种疾病原则上只能在一家指定医院做一次检查,若自己要求重复检查或换医院检查且结果未出现异常,其再次检查费报销50%。
(2)肾脏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手术费 ;体外震波碎石、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珈玛刀、χ-刀、氩氦刀、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内窥镜手术治疗等的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在职教工 |
70% |
50% |
退休、优诊职工 |
75% |
60% |
离休干部 |
90% |
85% |
(3)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除颤器、胰岛素泵,可吸收性钢钉、人工关节、人体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血管支架等,按国产价格报销60%。本人要求用进口材料的,超过部分自付。
13、门诊单项治疗费在500元以上以及疗程治疗费在2000元以上的各种特殊治疗费报销均必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列入报销范围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项目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列支。对门诊、住院医疗费要严格审核,超出范围和超标准的应由患者全部自理。
14、门诊单张药物收据总额超过400元的费用,住院费总额一次超过10000元的费用,经校医院集体审核,由医院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上述费用分别在500元以上和30000元以上的在医院审核的基础上必须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自费项目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伙食费、营养费、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费、产妇卫生费、押瓶、煎药、取暖、空调、电话、电炉、电视、电冰箱、娱乐、病历工本、材料(如枕心等非医疗用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生活服务费、垫付费、综处费、加床费及其他费用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镶牙、洁牙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疗保险、气功、各种磁疗用品。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5、各种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种会议的医药费,自行到区级医院及个体诊所的医药费用,自行到药店购买的药物。
7、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导致受伤所花医药费。
8、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的医疗费(其住院费可从学生医疗保险费中解决一部分);学生入学前的慢性病、免疫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的有关医疗费。
9、出国探亲、考察、讲学期间的医疗费。
10、急诊就诊路费、急救车费等。
以上如遇特殊情况可上报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予以仲载。
第六条 报销时间
1、每年的3、6、9、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四在常青校区,星期五在顺道校区报销医药费。审批手续相应提前两周。
2、住院费用应及时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出院后半个月。
3、跨年度的医药费报销不得超过一个报销周期。
第七条 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职责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要定期听取师生员工对公费医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公费医疗管理中的特殊问题,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法规,并对学校每年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加强医院管理
校医院要加强医院管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开展各项医疗保健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以前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工业学院教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附件:
武汉工业学院
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本校教职工子女医疗费管理,参照湖北省武汉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制定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年龄在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以前就业的)以下
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可享受子女医疗待遇。
第二条 教职工子女需在校外就诊(急诊除外)的,应经校
医院医师同意,校医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对口医院(同济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三医院、省人民医院及湖医二院)就诊。凭病历和收据经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报销。
第三条 医疗费报销比例
比例 类别 |
在校医院或对口医院 |
非对口医院 |
双职工独生子女 |
80% |
60% |
单职工独生子女 |
40% |
30% |
双职工 非超生子女 |
50% |
40% |
双胞胎 60% |
双胞胎 50% |
单职工 非超生子女 |
25% |
20% |
双胞胎 30% |
双胞胎 25% |
第四条 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按非超生子女报销比例报销。
第五条 教职工子女在校外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按上述规定
比例实行定额审批报销,即双职工独生子女每人每年门诊报销500元,住院报销1500元;双职工非超计划生育多子女每人每年门诊报销300元,住院报销1000元。单职工子女减半。
第六条 单职工子女,在对方单位办理统筹医疗的,学校不
报销医疗费,可报销统筹费的50%。
第七条 凡上级规定的自费部分及用于保健的药品,学校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凡超计划生育者,其妊娠期保健及子女医疗费自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