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经学校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5年6月2日
武汉轻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 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 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14〕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保障对象及参保缴费办法
(一)保障对象
1. 已缴纳参保费的在武汉轻工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
2.已缴纳参保费的在武汉轻工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以上两类学生以下简称“ 大学生 ” 。
(二)参保缴费办法
1.新生入学时由学校按武政规〔2014〕25号文一次性代收在校学习期间的参保费用,因故延长学制者需按年度相应增缴参保费用,因故提前离校者则按参保享受年限据实结算。
2.在校生按上述文件规定,由学校一次性代收在校学习期间应增的参保费用。
第二条 医疗保障方式及医疗保障时间
(一)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门诊重症医疗及住院医疗。
(二)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自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至注销学籍之日止。其中,在校期间的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三)已缴纳参保费的参保对象因患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与医疗保障待遇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是指除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的疾病的治疗。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一个保险年度内,学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 。
(二)首诊医院、转诊对口医院及非对口医院
1 . 首诊医院:武汉轻工大学校医院。
2 .转诊对口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市十一医院。
3.非对口医院:除首诊医院和转诊对口医院外均属非对口医院。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就医应选择首诊医院诊治,若因病情需要须经校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可转至对口医院或非对口医院治疗。
(三)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别承担。
1 .在校医院及校外对口医院就医费用学校报销70%、个人承担30%。
2 .在非对口医院就医费用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 50% 。
(四)就诊及转诊程序
1 . 武汉轻工大学校医院是本校大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参加了大学生医保的大学生凭校医院核发的《学生病历》就诊。
2 .需转院治疗者, 由经治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证明后方可转院。
3 .急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4 .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5.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回家期间,患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非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第四条 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保障按武政规〔2009〕10号文件 执行。
第五条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1 .大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在校医院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 .大学生在校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凭校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明细账单,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医管办审核报销 ,审核时间为每年的3 月、6 月、9月、12 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逢法定节假日审核时间顺延。
(二)大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大学生直接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个人支付部分或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到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学校和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的费用。
(二)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属于《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
1 .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陪伴费、特别护理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等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 .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及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等诊疗项目。
3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电子束 、 CT 、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一次性材料费。
4 .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音乐疗法、心理治疗、磁疗、水疗、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 .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发生的一切费用。
6 .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和其它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其它商业保险对其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
(二)上级医保管理部门医保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的调整。
(三) 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轻工大学校院从2015 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