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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大学公费医疗补充规定
作者:武汉轻工大学医院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30日 00:00  点击数:

 

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公费医疗的有关精神,为更好适应目前医疗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审议,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武工校行发[2006]28号)基础上,补充规定如下:
  一、就诊及转诊规定
1.武汉大学附属中南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对居住武昌的教职工为对口医院。
2.离退休职工可选一所住宅附近的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为对口医院,公立社区医疗中心(或站)为非对口医院。
3.逢节假日和夜间急诊在武汉市第四医院常青分院就诊时,可凭医药发票上的急诊标识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4.对需长期或终身服药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在校医院就诊时,每张处方可以开半个月药用量;特殊情况需超过用量时,由医务科主任审批;出国、外出进修、出差等用药量需超过一个月的,由校医院院长审批。
5.在校医院就诊时,单张处方药品金额超过500元的,须经医务科主任或主管院长审批。
6.凡是70岁以上离退休教职工,以及核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在校医院就诊时免挂号费。
二、报销规定
1.因慢性病需长期服用中草药、中成药的患者,所需费用每季度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医务科主任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2.离退休教职工因病情需要,医疗检查所用的全麻醉费报销50%。
3.部分控制药品(包括老年骨质疏松所用药品),经校医院院长审核批准后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
门诊:离休90%,高知高干、退休75%,其他教职工70%;
住院:离休90%,高知高干、退休85%,其他教职工80%。
4.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一般为32元/天,在ICU/CCU病房 50元/天。
5.治疗费中包涵的一次性材料费需扣除后再按规定报销。
6.各种进口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按50%比例报销。
7.取消原文件第四条第3款中“所取特定药品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自费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第四条第4款中“学生住院费凭病历和发票按定额(每人每年400元)审批报销”的规定。学生住院全部转入大学生医保中心办理。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按大学生医保目录规定比例缴费。
三、附  则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医院负责解释,原办法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武汉轻工大学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武汉轻工大学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