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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吸道症状患者接诊工作告知书
作者:校医院医务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11:35  点击数:

关于严格规范发热、有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接诊工作的告知书

为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规范发热患者和有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诊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1、2021年2月28日前,除区人民医院和12家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接诊发热或者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初诊。

2、所有发热或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初诊,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发热门诊对发热或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开展核酸、抗体、肺部CT等检查,确保不漏诊一例。

3、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在接诊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初诊患者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患者临床症状,特别要询问流行病学史,并安排必要的检查。对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和进行隔离处理,规范转移到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不得擅自允许患者离院或转院。

4、其他医疗机构应对所有就医患者做好预检分诊,询问患者职业、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接触史等情况,同时做好解释宣传工作,遇到发热患者及时报告街道或社区转诊,遇到不发热但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及时引导到就近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检分诊。

5、除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外,其他医疗机构可接诊经过定点发热门诊初筛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复诊。接诊时要登记留存患者的初筛排查日期、排查机构名称及相关检查结果和作出的初步诊断等信息。

6、对擅自接诊发热或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初诊患者的其他医疗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机构及个人严肃处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

         

区卫生健康局24小时举报电话:  83891409

              东西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医疗救治及医疗机构防控组

2021年1月18日